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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06252号“酒里故事 你我故事在酒里 Story In W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8:47关于第60706252号“酒里故事 你我故事在酒里 Story
In W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77号
申请人:海南九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6252号“酒里故事 你我故事在酒里 Story In W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52016号“酒里故事 你我故事在酒里 STORY IN 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九里润文化发展(海南)有限公司是本案申请人变更前公司名称,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3636号“酒里JI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即使如申请人所言,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变更前公司名称,但申请人并未依法向我局提出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的申请。至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仍为两个不同主体。 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相同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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