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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84351号“伊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8:39关于第8784351号“伊利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志焘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84351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25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马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
2、2011-2021年报及半年报剪页;
3、近年来全球乳业20强排名;
4、Interbrand中国最佳品牌排行情况、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排行情况;
5、《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排名的报道;
6、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投放定位单及投放效果资料;
7、在先裁定及判决;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网页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马具商品上。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马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
2、2011-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剪页;
3、相关排名情况;
4、媒体报道;
5、广告合同、发票、投放定位单及投放效果资料;
6、在先裁定、司法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马具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2年9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马具商品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商标局裁定复审商标在马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2011-2021年报及半年报剪页、近年来全球乳业20强排名、Interbrand中国最佳品牌排行情况、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排行情况、《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排名的报道、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投放定位单及投放效果资料、在先裁定、司法判决、网页等证据,上述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信息,但未能体现马具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内在马具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马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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