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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04159号“妈妈厨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8:32关于第7704159号“妈妈厨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琪电子商务(宜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凤华
申请人因第7704159号“妈妈厨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4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可可;茶饮料;白糖;食品用糖蜜;食用小苏打;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打印图片、企业信息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荣格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茶饮料;白糖;食品用糖蜜;食用小苏打;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2017年1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至安琪电子商务(宜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在“可可;茶饮料;白糖;食品用糖蜜;食用小苏打;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家用嫩肉剂”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企业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的打印图片为自制图片,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的使用。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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