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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2564号“有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6:51关于第63542564号“有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656号
申请人:广州十一只宠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泽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2564号“有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不仅有它自己的独特含义,而且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独创的。申请人申请的“有崽”商标用在31类相关产品中,具有显著特征,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取得显著品牌形象。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情况、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有崽”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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