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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70737号“典卓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6:13关于第48070737号“典卓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35号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淑舍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8070737号“典卓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0611号“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虽然不多,但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明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商标在先受保护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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