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950603号“FENG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6:20关于第58950603号“FENG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25号
申请人: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0603号“FENG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0141号“风靡电子FENGMI ELECTRONIC及图”商标、第15104517号“丰米FENGMI及图”商标、第9230028号“FENGI”商标、第14146871号“风际通信 FENGI及图”商标、第13503307号“风靡feng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0907、0910、0912商品【内部通信装置、视听教学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的复审申请。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及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0907、0910、0912商品【内部通信装置、视听教学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绘图机;扬声器音箱;视频投影机;光学灯;信号遥控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绘图机;扬声器音箱;视频投影机;光学灯;信号遥控装置;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