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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8362号“一分一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8:19关于第63418362号“一分一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000号
申请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8362号“一分一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28779号“分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64633号“一分一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其被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乐制作、演出制作、艺术展览以外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乐制作、演出制作、艺术展览以外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乐制作、演出制作、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分一寸”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一分一校”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乐制作、演出制作、艺术展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乐制作、演出制作、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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