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65398号“鑫海源海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8:13关于第64365398号“鑫海源海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23号
申请人:谭寔倞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5398号“鑫海源海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6412号“鲜鼎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7089号“彩云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海参”,指定使用在除“海参(非活)”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品种、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海参(非活)”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参(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