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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5099号“沉浸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7:16关于第63395099号“沉浸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75号
申请人:杭州漫泡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5099号“沉浸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沉浸游”指定使用在演出;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 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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