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8942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5:30关于第628942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12号
申请人:江楚
委托代理人:昆明品信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4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