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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0417号“黔园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5:23关于第64040417号“黔园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68号
申请人:魏丹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0417号“黔园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244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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