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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7313号“熊猫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9:47关于第62787313号“熊猫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52号
申请人:嘉兴晨谊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7313号“熊猫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6506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50738号“爱看熊猫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94375号“熊猫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18421号“熊猫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84043号“熊猫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21145号“猫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87485号“金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3492号“小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622911号“熊猫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04366号“一熊一猫一;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熊猫牌”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瓶、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茶壶保暖套、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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