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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2881号“真武元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8:34关于第63972881号“真武元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11号
申请人:广东康建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2881号“真武元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服务理念及汉字含义组合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彰显了申请人的行业属性以及独具特色的服务,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应当被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真武”为道教信奉的北方之神,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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