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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6812号“佛望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8:41关于第64036812号“佛望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86号
申请人:上海众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6812号“佛望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传统名菜“佛跳墙”,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推广及大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佛望鲜”及图形构成。其中“佛”是译音用字,是梵语佛陀的省称,意为觉者,是佛教徒对修行成功者的称呼。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29类鲍鱼(非活)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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