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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26194号“比呗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9:15关于第34326194号“比呗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73号
申请人:深圳市比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鲍宇平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34326194号“比呗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其名下一百余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且所属行业之间没有关联性,已经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名下“蚂蚁爸爸”、“向天歌”等商标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及知名艺人姓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以“向天歌”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截图;合同书;发票;店铺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其字号的使用无关;或未显示其服务;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比贝特”等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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