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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76456号“边吊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9:08关于第56076456号“边吊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40号
申请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56076456号“边吊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边旮旮”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导致市场混乱,侵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转让协议;2、营业执照;3、申请人广告设计资料;4、外卖商户合作协议;5、美团平台经营图片及交易记录;6、申请人收据及产品销售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边吊旮”系被申请人出于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申请人在先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边吊旮”商标在中国大陆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镇宁边旮吊小吃店营业执照、镇宁边旮吊烙锅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发票、年审报告、房屋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委托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无权进行有关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申请人对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有资料不予认可。另,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故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寄宿处预订;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门店转让协议可知,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0日已签订门面转让协议,显示被申请人将位于镇宁县二桥南路边旮吊烙锅店的门面转让给申请人方使用。自协议签字日起,申请人方使用门头(边旮吊烙锅店)字样,申请人每月支付被申请人方1000元整,截至2021年12月1日止。2021年12月1日之后,申请人还需继续使用门头(边旮吊烙锅店)字样,需提前30天与被申请人商榷使用年费金额。门头(边旮吊烙锅店)字样,申请人无权转让给任何人使用。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营业执照可知,申请人作为经营者的镇宁自治县边旮旮烙锅店于2019年3月19日登记注册。
4、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镇宁边旮吊小吃店营业执照可知,被申请人作为经营者的镇宁边旮吊小吃店于2016年5月17日登记注册;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被申请人作为经营者的镇宁边旮吊烙锅店于2019年7月26日登记注册。
5、被申请人委托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寄送《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显示被申请人委托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对本案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的评审事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并且该在先权利已经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本条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对其“边旮旮”商标或字号进行了使用,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公司字号在先使用在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边旮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由查明事实2、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已在先登记注册镇宁边旮吊小吃店、镇宁边旮吊烙锅店,被申请人镇宁边旮吊小吃店的登记日期亦早于申请人镇宁自治县边旮旮烙锅店,同时在申请人镇宁自治县边旮旮烙锅店成立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签订相关门面转让协议,该协议对申请人使用边旮吊烙锅店字样门头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费用具有明确约定。且被申请人在案所提交的发票、年审报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其在先已对“边旮吊”字号进行了使用,争议商标“边吊旮”与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边旮吊”标识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整体构成近似。故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已向我局重新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关于申请人所述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无权进行有关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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