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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23822号“爱无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3:29关于第19423822号“爱无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爱牙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23822号“爱无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03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08日至2021年09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成都爱牙无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生产销售对外宣传等过程中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说明申请人一直在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药品包装盒、药品说明书的购销合同、色样说明及药盒版式示意图、发票及付款凭证;2、淘宝店铺网络页面截图;3、产品照片;4、药品销售合同、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5、成品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2018年09月08日至2021年09月0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药品包装盒、药品说明书的购销合同、色样说明及药盒版式示意图、发票及付款凭证,上述证据体现的为申请人药品包装的订购,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3的淘宝店铺网络页面截图、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并非是复审商标对指定服务的使用;证据4、5药品销售合同、发票、成品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中体现的均为化学药品制剂、左炔诺孕酮片等商品,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且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是指通过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使用使相关公众可由复审商标识别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而非申请人宣传推广自己的服务或产品,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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