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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79792号“蓝珀LAP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3:36关于第7579792号“蓝珀LAP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4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昌蓝珀笔业画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音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79792号“蓝珀LAP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11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医用针”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蓝珀一次性使用口罩检测报告;
2、《一种新型口罩机》专利全文;
3、《一次性使用口罩》专利全文;
4、申请人关于“蓝珀”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经营的聊天沟通记录;
5、“蓝珀”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生产视频;
6、第四十七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展会申请表及发票;
7、第四十七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现场拍摄图;
8、申请人与南昌市瑜芮印务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及商品外观图;
9、蓝珀一次性使用口罩实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09年7月29日在第10类医用针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0年11月7日的第1238期《商标公告》,经续展,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8、9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口罩产品进入市场领域流通,证据6、7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体现为口罩商品的生产,在无相关销售发票、销售记录等销售方面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口罩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除口罩外的医用针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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