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31438号“青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3:22关于第63031438号“青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22号
申请人:厦门青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1438号“青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4933号“青瓷会所”商标、第11597152号“青瓷会”商标、第44585170号“清瓷坊”商标、第9416517号“印象青瓷 IMPRESSION CELA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青瓷”与引证商标三、四认读文字“清瓷坊”、“印象青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演出;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