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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02918号“望得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1:42关于第47902918号“望得远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94号
申请人:卢园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望得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47902918号“望得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郑州市上街区望得远护眼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早在2018年便以“望得远”为核心从事经营活动,经长期使用在当地已产生影响力,使消费者一看到“望得远”便联想到申请人的服务。争议商标“望得远”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的服务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弱化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郑州市上街区望得远护眼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荣获的锦旗;
3、日常经营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望得远”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对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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