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4900222号“百盛嘉BAISHENGJ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1:35关于第14900222号“百盛嘉BAISHENGJI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40号
申请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真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14900222号“百盛嘉BAISHE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下属子公司“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89593号“百盛PARK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了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字号的复制和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详细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更替协议及翻译、上述许可合同之更替协议及翻译;
2、北京地区报纸广告、沈阳百盛太原街店宣传材料、郑州百盛、鞍山百盛宣传材料;
3、申请人部分门店宣传资料;
4、申请人引证商标多次被评为驰名商号和知名字号。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鸡精(调味品);豆酱(调味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询价”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现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精(调味品);豆酱(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百盛”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百盛”作为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精(调味品)”等商品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