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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1529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1:28关于第5601529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67号
申请人:张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乐茶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56015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且没有实际使用意图,属于恶意囤积商标,严重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营范围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详情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出于使用目的申请注册的,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类别均符合商业惯例,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部分使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安排酒店住宿;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并未显示作品图样,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通过公开渠道接触到申请人作品的可能,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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