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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84896号“LE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9:37关于第62984896号“LE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30号
申请人: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4896号“LE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2108号“LEXINGAMES”商标、第4173798号“LE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异议决定书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现仍为初步审定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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