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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12461号“奥瑞斯AOR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9:30关于第8212461号“奥瑞斯AORI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9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阴市金钻生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姿医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12461号“奥瑞斯AO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45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产品及外包装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中仅官网、产品及外包装照片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医用点滴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积极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宣传册;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4、商品图片、公司图片;
5、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江苏华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点滴器;医用细菌培养器;杀菌消毒器械;医用注射器(灌肠器);医用喷雾器;医用泵”商品上,2021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江阴市金钻生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及证据4均系无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3中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显示内容不清晰,无法进行有效识别;证据5中的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医用点滴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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