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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7735号“云春茶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9:45关于第64277735号“云春茶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78号
申请人:济南视展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7735号“云春茶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3964127号“云春羊排”商标、第63981831号“云春手抓”商标、第63983715号“云春汤饼”商标、第39939433号“春云”商标、第63093630号“金云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部分服务被宣告无效,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为“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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