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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7177号“邻居菜市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9:23关于第64727177号“邻居菜市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82号
申请人:江国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7177号“邻居菜市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56435号“邻居零售TSPEEDBUY”商标、第16432193号“金邻居”商标、第14840158号“邻居小铺”商标、第8284675号“好邻居”商标、第26104105号“小邻居”商标、第11753173号“居邻”商标、第63806941号“邻居装饰LINJUZHUANGSHI及图”商标、第63886966号“邻居买菜”商标、第16164767号“新邻居”商标、第54381474号“好邻居及图”商标、第22473915号“老邻居及图”商标、第3908331号“老邻居”商标、第4226088号“老邻居LAOLINJ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一、十二、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十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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