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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2994号“行走的功夫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21:26关于第62752994号“行走的功夫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73号
申请人:昆明秉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2994号“行走的功夫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11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冰糖;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文字“茶”,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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