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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37439号“全年展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21:33关于第62537439号“全年展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97号
申请人:成都高瑜婚姻介绍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傲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7439号“全年展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1720694号“年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未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全年展播”,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用在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等发文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方式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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