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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6386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17:13关于第1046386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3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海峡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龙龙
申请人因第10463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553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海峡文交所企业公众号推文记录、企业官方网站截图、官方客服QQ对外形象及相关合同证明单据、企业工作牌及相关制作单据等对外宣传资料;
2、海峡文交所2018年-2021年客户提货签收单、业务往来信件送达存档资料、部分业务合作协议等;
3、海峡文交所交易软件LOGO等;
4、海峡文交所成立批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13号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4年2月14日的第1395期《商标公告》,专用权止于2024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多为申请人的对外宣传资料,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无对应销售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佐证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证据3和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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