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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14655号“春见chunj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17:05关于第17114655号“春见chunji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熟市鸿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凤华
申请人因第17114655号“春见chu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98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常熟市鸿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常熟市鸿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肖凤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强,一直作为申请人主打核心品牌被长期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确已合法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常熟市春见维摩商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春见”使用图片,包括实体店、宣传页、画册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申请人在撤销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3、常熟市春见维摩商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企业详情。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国艺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糖果;饼干;包子;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番茄酱(调味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2020年5月13日转让于常熟市鸿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3为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合同及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企业详情,仅可证明相关主体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实体店、宣传页、画册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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