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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7012号“靓丽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9:55关于第65007012号“靓丽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66号
申请人:无锡市靓丽家室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7012号“靓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2735号“靓丽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所提出的注销申请,引证商标的专用权自2022年8月23日起终止。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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