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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8914号“国人练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9:47关于第63398914号“国人练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58号
申请人:崔芸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8914号“国人练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05117号“国人”商标、第12043109号“国人航空”商标、第12055343号“国人招聘”商标、第9401967号“新国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国人”,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记、寻找赞助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国人练字”指定使用在速记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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