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359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0:02关于第63635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05号
申请人:山东产研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5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747936号“SOGOOD及图”商标、第9008680号图形商标、第63388444号“NJSURE及图”商标、第61928633号“科斯科及图”商标、第5872408号“元维信息科技 Eraways Inform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022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员工手册、参赛文件、合同、报价单、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