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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8580号“星空剪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8:05关于第63128580号“星空剪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11号
申请人: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8580号“星空剪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9261号商标、第29730097号商标、第29729625号商标、第35378455号商标、第34574669号商标、第39037020号商标、第29733032号商标、第3158704号商标、第3228445号商标、第60833807号商标、第61210933号商标、第62541288号商标、第62652092号商标、第62852414号商标、第29417294号商标、第21227274号商标、第29736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八、十七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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