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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9081号“小荷名医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7:51关于第63259081号“小荷名医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84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9081号“小荷名医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0117号“小荷”商标、第18294223号“小荷 he”商标、第18294313号“小荷”商标、第48090425号“小荷”商标、第48749985号“小荷听书”商标、第48970626号“小荷”商标、第49276758号“小荷健康”商标、第53445812号“小荷医药”商标、第54206107号“小荷门诊”商标、第54946715号“小荷早筛”商标、第57474468号“小荷门诊 XIAOHE CLINIC”商标、第60053675号“小荷药急送及图”商标、第60060623号“小荷药急送及图”商标、第36896412号“小何 Xiao 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已有类似案件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九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处于驳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荷”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的显著认读汉字“小荷”、“小何”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半导体;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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