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2589978号“欧诺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4:23关于第42589978号“欧诺思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69号
申请人:上海巨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欧诺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42589978号“欧诺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援引具体的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合法合规的,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争议商标的使用照片、采购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织物用防污化学品;染色用润湿剂等商品上,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2、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就上述主张充分举证说明,故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