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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7606号“常盈专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3:22关于第63187606号“常盈专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80号
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7606号“常盈专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5898号“常盈房产CY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寓意,与烈士姓名无必然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知网百科关于“常盈”的检索结果、国家图书馆的相关文献、知乎网的搜索结果、使用“常盈”一词的文学作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常盈专区”构成,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常盈”,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保险咨询;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常盈”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36类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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