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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0444号“陕味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3:29关于第63980444号“陕味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51号
申请人:上海平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0444号“陕味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整体突出表示申请人的餐饮特色,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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