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4496086号“讯联智付 ShareLin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0:40关于第14496086号“讯联智付 ShareLin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苑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96086号“讯联智付 Share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80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07月13日至2021年0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虽然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是互联网支付相关,但是类似于支付宝,均需要通过应用软件类实现相关功能,且申请人名下有多件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的产品显然涵盖软件相关产品及服务,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宣传册;2、微信公众号截图;3、员工合影照片;4、内部通知;5、三方服务协议、在线支付服务协议;6、百度检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单一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远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说明函。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于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调制解调器、智能手机、交换机、平板电脑、内部通讯装置、集成电路、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2017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至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宣传册、证据2微信公众号截图、证据3员工合影照片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4内部通知、证据6百度检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中在案提交的服务协议均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难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其中两份三方服务协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