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14971号“QIANY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0:33关于第64314971号“QIANY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18号
申请人:上海千音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4971号“QIANY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37360号“千应Qian Ying”商标、第41023983号“乾鹰 QIANYING DUANYAJICHUANG及图”商标、第26269417号“Qian 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QIANYING”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文字“Qian Ying”、“QIANYING”、“Qian Qing”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角磨机;机床;机器人(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4496086号“讯联智付 ShareLin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