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510835号“KE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0:26关于第64510835号“KER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08号
申请人:北京翕合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0835号“K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0441号“KERATIN CARE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KERATIN CARE SYSTEM”指定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且引证商标已明确声明放弃文字内容的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KERATION”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KERAT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如共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主张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放弃“KERATIN CARE SYSTEM”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引证商标之中,相关公众依然会将其作为认读文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可能产生混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