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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83063号“保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59:08关于第33083063号“保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744号
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葆乐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江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33083063号“保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不良行为,其关联企业不仅囤积商标,也与多个商标代理公司相关联,且有数百个商标处于闲置出售状态。被申请人系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葆乐”二字不仅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更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过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与其代理公司股东姓氏相同,极大可能存在亲戚关系,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股东知名的企业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美容服务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字号权的保护是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本案被申请人与郑州永大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者具有关联关系,且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或商贸往来等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明确其已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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