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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0701号“安捷冷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3:01关于第64010701号“安捷冷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52号
申请人:宁夏安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0701号“安捷冷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939号“安捷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67155号“安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47202号“安捷急救 ANGEL MED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750851号“安捷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66311号“安捷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18180号“安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907100号“安捷智能快递柜A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0192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安捷”,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拖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拖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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