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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95731号“蚂蚁征途 ANT JOUR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3:07关于第62995731号“蚂蚁征途 ANT JOURN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99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蚂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5731号“蚂蚁征途 ANT JOUR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2529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商标、第15356520号“ANT FINANCIAL”商标、第15356554号“ANT SERVICES”商标、第15369756号“ANT”商标、第16539000号“蚂蚁金融云 ANT FINANCIAL CLOUD”商标、第18637611号“ANT INSURANCE”商标、第20747674号“ANT FINANCIAL”商标、第21535679号“ANT LENDING”商标、第22927671号“ANT”商标、第25693279号“ANT TECH”商标、第26122763号“ANT TECHNOLOGY”商标、第26879314号“ANT TECHNOLOGY EXPLORATION CONFERENCE”商标、第27514449号“ANT DESIGN”商标、第34905860号“ANT INVESTMENT”商标、第35076440号“ANTLEGAL”商标、第53167867号“ANT RA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蚂蚁征途”及对应的英文“ ANT JOURNE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认读文字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蚂蚁”或“ANT”,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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