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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121911号“九个博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2:54关于第32121911号“九个博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39号
申请人:深圳市玖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森迷(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上海河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2121911号“九个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其实际经营的需要,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大量恶意囤积的系列商标信息及其抄袭的他人品牌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有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亦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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