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723637号“SANFU 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5:35关于第31723637号“SANFU KI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52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1723637号“SANFU 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470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意图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且易产生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受让于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将其字号与对应拼音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字号的汉语拼音,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已有商标的防御性注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称其答辩理由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本案中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经撤销复审程序被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尚在诉讼期间内,故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25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2类、第25类、第33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OH!HOO”、“OHHOO”等商标。且本案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2500余件商标,其亦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OH!HOO”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装设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首先,该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近似。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250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2类、第25类、第33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OH!HOO”、“OHHOO”等商标。据此,我局合理认为,本案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原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加之本案被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亦有两千五百余件商标,其亦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OH!HOO等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