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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34881号“SJSE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5:12关于第62234881号“SJSE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47号
申请人: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4881号“SJSE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037号图形商标、第8818376号图形商标、第29945373号“当代慈善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报道、相关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类似情形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册、包装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与计算机硬件及软件、计算和信息服务以及相关商业方法学有关的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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