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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1392号“SJSE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5:05关于第62211392号“SJSE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32号
申请人: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1392号“SJS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9804号“SPSEMI”商标、第61561306号“深微半导体 SWSEMI”商标、第61558975号“SWSEMI”商标、第61572897号“深圳市深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SWSEMI SHENZHEN SHENWEI SEMICONDUCTOR CO.,LTD”商标、第61588395号“深圳市深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SWSEMI”商标、第62122086号“SPS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六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六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单晶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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