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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99320号“爱猪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5:18关于第62299320号“爱猪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95号
申请人:深圳爱猪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9320号“爱猪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品牌设计协议及发票、推广信息、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肉罐头、蛋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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