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370865号“MA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2:44关于第60370865号“MA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31号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0865号“MA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2329号“麻彩MA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报道(打印件)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内裤;内衣”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西服;运动服;外套;衬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MACAI”,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短裤;绒衣;T恤衫;马球衫;带领扣的衬衫;贴身衬裤;贴身衬衣;西服;运动服;外套;衬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